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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自法律公布以来一直备受争议
部分企业视这种规定为洪水猛兽,认为会导致老人走不了,新人进不来,或者老人不走,新人进来,冗员增加,企业会因此失去用工灵活性
也有部分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做护身符,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
对这个备受争议的条款,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
本文试图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的背景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等方面入手,勘正大众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价值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但并未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2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其中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
即在没有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劳动关系在劳动者退休时才终止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的背景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的国内背景我国建国以来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长期以来,固定工一直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它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弊端明显,如统得过死,包得过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有的企业用工机制是通过对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改革而成的
通过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