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为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临沧,推进富民兴临
二、目标任务2007年内全市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全市19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保障原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遵循保障农村特困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所需保障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分级承担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逐步实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的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居)委会受县(区)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四、保障范围(一)凡持有我市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