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为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谐临沧,推进富民兴临。二、目标任务2007年内全市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全市19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三、保障原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遵循保障农村特困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所需保障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分级承担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居)委会受县(区)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四、保障范围(一)凡持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纳入保障范围,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身体残疾,生活常年处于特困状况,仅靠自己的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存,必须依靠政府救济和社会帮扶的农村特困居民;二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长期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成员大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农村特困居民;三是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未成年孤儿和孤老生活无着落,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又无生活来源,而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四是农村中因患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人员。(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是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二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三是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四是正在服刑、劳教的;五是县(区)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六是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一年内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七是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贫困人员,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不再享受农村低保,不得重复救助八是违反《义务教育法》,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九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不能确定为低保对象。五、保障标准和实施时间(一)保障标准。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统计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农村居民。在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结合市、县(区)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低标准起步,广覆盖特困人口的原则,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