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契税征收大厅服务指南一契税缴纳审批事项(一)契税征收的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二)契税减免的对象及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以下简称单位契税减免);2、城镇职工按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以下简称房改房契税减免);3、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房屋权属并经外交部确认的
7、国家规定的其他契税减免范围
此外,《条例》还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税款
二契税征收、减免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第九条规定“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09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