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连承敏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招标、拍卖等管理工作,并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计、设置、安全维护要求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内容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设置地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布局合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按本规定的有关标准制作,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城市空间资源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设置权必须依法取得;(五)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时,同步设置亮化设施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