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2013/11号公告(2013年1月31日)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根据外国投资法第56条a款授权,经联邦政府同意,现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第一章词语解释1、本法称作“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2、本法中的词语与“外国投资法”中的词语意义相一致,此外,下列词语含有如下意义:a部是指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b委员会办公室是指担负缅甸投资委员会机关办公工作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c局长是指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局长;d式样是指本法规定的式样;e表格是指本法公布的表格;fBOT是指建设、运营和合同期满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部门;gBTO是指建设、竣工后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部门和运营;h基础物资是指土地、建筑物、车辆和与项目有关的投资材料
本词语中还包括除股份和担保书以外的类似合同文书
第二章有关经济企业3、委员会依照外国投资法经联邦政府同意,可以公告形式批准相关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a为国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用工项目;b为国家出口商品增值项目;c投资额度巨大的项目;d使用高科技的项目;e面向国计民生的商品生产和服务项目;f有助于提高国民生活的项目
4、委员会在审批认定项目过程中,对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能与本国公民以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和个别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须上报联邦政府审批
5、在获得联邦政府批准时,委员会对不准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能与本国国民以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以及个别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须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6、委员会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同意后,对批准的项目可适时修改后予以公布
7、表格1对国民能够从事的生产业和服务业做了规定
8表格2对国民能够从事的农业种植业、短期种植业和长期种植业做了规定
9、表格3对国民能够从事的养殖业做了规定
10、表格4对国民能够从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