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转投资、保证、借贷、捐赠规则摘要:公司转投资、保证、借贷与捐赠行为,通说视为传统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子规则
其共通之处在于:隐含着直接或间接的资产减损或丧失的风险,从而有损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本文试图对我国公司法针对上述四种规则的安排正当性进行检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公司转投资、保证、借贷与捐赠行为,对公司而言,均为利弊共存的行为
就其风险而言,四种规则均潜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减损公司资产的风险
可以说,四种规则存在的风险呈逐级递增:转投资实则是一种资产置换,但结局或许导致股东投资初衷的偏离或债权人求偿权的落空;保证是公司信用的无偿施与,存在间接的资产减损;借贷是公司现金流的直接转移,或许有去无回;捐赠是资产的无偿让渡,必然减弱公司的偿债能力
但同时人们也充分认识到:转投资是公司并购、扩张、控股公司得以形成的前提,是公司的内在需求;公司保证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财力支持与扩张;公司借贷是开放企业融资通道的必然要求;公司捐赠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且可间接提升企业的价值
基于上述认知,本文试图解析我国公司法中对于上述四种规则设计的正当性
一、公司转投资:限制抑或放松
限制公司转投资行为,并非一个公司法原理中的共识性游戏规则,而是一个地域性规则
转投资的承认与否或限制与否,是一个因历史、因国别而异的规则
在美国,将转投资视为越围行为或违背公共政策,已经是19世纪中期的历史
从特许令状限制、到普遍认可的过程、到示范公司法的明文表达,隐含其后的是一个法律上的认知:转投资(reinvestment),是美国公司法明文承认的公司行为能力之一
是否进行转投资,是董事的一项商业判断,并受董事行为准则与董事责任机制的威慑
这一商业判断,无须立法者强制性地作出比例性投资额度的限定[1]
转投资限制,严格而言,是我国公司法与我国台湾公司法独有的游戏规则
相应,限制转投资规则是否为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否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