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目前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是经常出现的一项罪名,可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惩治腐败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本罪是缘于惩治腐败过程中司法效果不佳而产生的,是刑事司法的一种必要之举,也是无奈之举。目前法学界对于该罪存在着比较多的争议,本文从该罪的概念内容入手,着重介绍并分析了该罪的缺陷之处,并在最后对于该罪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缺陷;证明责任;无罪推定;完善Thecrimeoftheunknownsourceofhugeproperty’sdefectandconsummateAbstract:Thecrimeoftheunknownsourceofhugeproperty,whichistransitionalinourchangingsociety,iscreatedforthepurposeofpunishingcorruption.It’sforcedratherthannecessary.Thethesisconcentratesonsuchfourproblemsonthiscrimeasintrinsicvalue,conductform,testimonyobligation,defectandperfectingoflegislation.Itishopedthethesiswouldcontributetothelegislationandjudicatureofthiscrime.Keywords:theunknownsourceofhugeproperty;defect;burdenofproof;presumptionofinnocence;Consummation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该项罪名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下面本人就从该罪的概念入手,简单论述一下该罪的具体情况,介绍并分析该罪的缺陷之处。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内容我们通常所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1]作为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中增设的截堵性条款,其设立是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少数政府官员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实际情况难以查明其真实来源而采取的立法措施。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了该罪的相关内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产生背景该罪立法的本意是考虑到实践中贪污贿赂等犯罪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侦查手段的欠缺,使司法机关在有限的期限内无法收集到非法所得的确凿证据,为防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其惩治的核心行为正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的行为。那么这种罪名是如何产生的呢?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性质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认为本罪是不作为型犯罪行为人不是因为持有巨额财产而构成犯罪,而是因为在持有巨额财产的前提下,负有说明其真实来源的义务而不说明才构成本罪。2.认为本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之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行为。3.认为本罪是持有与不作为或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超常规犯罪形态包含了三种行为状态:(1)是持有,以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