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价格发展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意见》(苏政办发〔20*〕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规划调控,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形成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体、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保障、以高档商品房为补充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强化规划调控,着力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量,提高市场供应比例。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审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鼓励增加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信贷投入,严格控制对高档商品房的开发贷款。二、加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力度,严格土地管理根据住宅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当提高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计划。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由房产、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第1页共4页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足额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履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三、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引导合理住房建设和消费对属于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继续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的。凡只要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住房,不得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居民根据收入情况,通过租赁房屋、购买二手房、购买新房等不同方式满足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租赁用房,引导居民将投资购房及时用于市场出租。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管理,促进二手房交易。各商业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对个人购买两套及其以上住房的,要降低按揭贷款比例,并实行贷款利率上浮。对购买房屋一年内出售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转按揭服务。四、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严格税收征管完善有关政策,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坚决遏制投机性炒房。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付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自20*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的住房在房屋权属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所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自房屋权属登记核准之日起第2页共4页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自房屋权属登记核准之日起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