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依照湖师学[2010]36号文件《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试行)》、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而成
第二条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四条下面各章中,同一事由的加减分,按最高分计,不可叠加或叠减,加减分抵消后计入总成绩
第五条学生干部、各社团或组织负责人,广播台工作人员从事其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另加分;作为参与者而非组织者参加的活动应按本条例加分
第六条受到院级以上行政或党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以校文件为准,不包括院级),保留综合测评成绩,但在当年内不列入评选奖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之列
第七条学年内有一门及以上科目补考、重修者(包括劳动课),缓考达三门及以上者,保留综合测评成绩,如当年有获得奖学金资格,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所有在籍学生,按规定严格执行
未尽事宜,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二章新生奖学金第九条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十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十二条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第三章学习优秀奖学金第十三条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