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危机的金融法根源---以审慎规制和监管为中心金融法是规制和监管之法,对金融法及其性质和任务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将直接影响金融法制建设的目标和方向,不利于有效规制和监管金融经营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这可以说是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给金融法制建设和金融法研究留下的深刻教训
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并加剧了美国此次金融危机呢
笔者试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且被普遍接受的银行业监管标准,对美国金融危机进行探源,以期找到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前车之鉴
一、非审慎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是由次级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次贷)危机引发的,因此,对此次金融危机的考察必须首先从次贷着手
在美国,根据抵押贷款主体信用条件的评级好坏可将抵押贷款分为三类:一是优质抵押贷款,二是次优抵押贷款,三是次级抵押贷款
次贷一般是向信用分数低于620分、还款能力差、负债较重的购房人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
①美国次贷能够形成并发生危机,一方面是因为从2001年开始次级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放款额急速增长,其占美国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放款额的比重从2001年的8
6%上升到2006年的20%,②次级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次贷领域审慎原则的缺失,不仅金融机构在经营次贷业务时没有遵循审慎原则,而且监管部门也没有遵循审慎原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审慎规制和监管
审慎意为谨慎从事以避免风险和不良后果
随着经济金融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金融业市场的失灵会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
不仅如此,相比其他行业,金融业具有战略的重要性和公众信心的维系性等特征
这些都要求金融业坚持审慎原则,即金融机构要审慎经营,监管部门要审慎规制和监管
基于这一认识,巴塞尔委员会在1997年发布并于2006年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③中多次对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