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它地方各税涉外税收地方费、基金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营业税篇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减免条件: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教育劳务减免条件: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