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水利普查办公室: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关于普查数据审核办法和技术规定即将正式颁发,发文稿已在网上发布,在收到正式文之前,请各市水利普查办注意学习、加以应用。安徽省水利普查办2012-3-13附件: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的任务、职责、流程、标准和要求,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数据处理细则》)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质量控制细则》)要求,制定本办法。1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利行业能力、灌区、地下水、水土保持措施和治沟骨干工程等水利普查任务的数据审核。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土壤侵蚀和侵蚀沟道等专项水利普查任务,按照相关技术规定执行。第二章审核任务及组织实施第三条审核任务。水利普查数据审核任务主要包括基础数据审核、汇总数据审核和空间数据审核三项任务。基础数据审核是对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表数据、取用水台账表数据、普查表数据和关联关系辅助表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数据审核是对各类普查对象的汇总表数据和全口径经济社会用水推算数据进行审核;空间数据审核是对普查对象的空间标绘数据和图表一致性进行审核。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审核,要按照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复核2整改和补充完善要求(见国水普办[2012]1号文)执行;经济社会用水汇总数据的审核,要按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汇总的有关规定执行;空间数据的审核,要按照空间数据处理有关规定(见国水普办[2011]10、31号文)执行。第四条职责分工。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分国家(流域)、省、地、县四级实施。各级水利普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区域(或流域)普查数据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预审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普查数据,派人参与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抽查评估和成果审定工作;审核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及时下达数据审核意见;完成本区域(或流域)水利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抽查,做好审核结果处置和普查成果审定工作,撰写普查数据审核报告。省级及以下水利普查机构,要落实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和整改要求,及时答复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质询,做好审核结果的复核确认或修改重报工作。3第五条组织形式。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成立数据审核工作组,集中力量,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数据审核工作组应细分为专业组和综合组,具体负责审核工作,并成立专家组,承担数据审核的咨询、指导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协调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第六条审核人员。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指定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普查数据审核工作,并根据工作量,抽调足够数量的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水利专业人员、水利统计人员和数据分析人员参与数据审核工作。在数据集中接收和审核期间,可从水行政主管机构各业务部门(单位)或从下级水利普查机构抽调熟悉水利业务和当地实际情况的同志参与数据审核工作,并邀请水利系统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参与。4第三章审核流程与要求第七条审核流程。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按照准备、预审、审查、抽查、审定五步骤,组织做好普查数据审核工作。1、准备。在开展普查成果的接收和审核前,做好数据审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编制数据审核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内容和分工安排;落实数据审核人员,做好审核分析技能培训和工作动员;准备工作场所,部署数据处理专用系统和审核分析软件,做好数据接收和审核准备;收集整理参考资料,做好审核参数分析设定。2、预审。在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普查成果前,地级以上水利普查机构,要提前对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普查数据进行预审,提出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下一级水利普查机构在上报普查成果前进行整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利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对下一级水利普查区的普查数据进行远程审核;派人参与下一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数据审核工作,检查普查5数据档案。3、审查。在普查数据接收和汇总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