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领域及权利保障[摘要]民间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全面、成熟发展,以及社会转型能否稳健、顺利实现的关键
发展民间组织,必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民间组织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以此来确定政府给予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和行动空间;二是在政府给予的行动空间内,民间组织合法权利如何,其保障途径如何
本文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了研究
(中经评论·北京)当下中国由于新旧经济体制的碰撞与摩擦,约束社会经济活动各种主体(个人、企业、家庭、政府等)行为的制度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空或扭曲,从而导致这些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方式也偏离了社会要求的运行轨道
显然,重新界定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活动领域,从而使无序与混乱的社会重新恢复应有的秩序,成功实现转型,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这一过程中,民间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全面、成熟发展,以及社会转型能否稳健、顺利实现的关键
正如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中所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增长最大的领域是社会上的非营利部门,它是新就业的重要领域,是真正扩张的领域”(贝尔,1997)
然而,民间组织并非是万能的,也存在各种失灵问题
因此,本文讨论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中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以及民间组织合法权利的保障途径两个问题
一、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领域所谓“民间组织”就是由民间力量主办的、为社会提供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一般来说,组织功能是作用产生的内部根据和前提基础,客观需要是测评产生作用的外部条件,作用就是测评的功能与客观需要相结合而产生的实际效能
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发达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民间组织的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然而,民间组织在公共管理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