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党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08年6月28日)第一条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省、XX市以及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XX县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诸发"2007"47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基层党支部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二)谁主管,谁负责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1(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有
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不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
但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第1页共24页(一)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不采取措施从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