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帐务处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33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可以在基金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予以扣除,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收取合理的赎回费,但赎回费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目前的股票买进手续费为0
75%,加上税费,相关费用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会超过0
8%,依据重要性原则,这部分费用直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依照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最高可达申购金的5%,加上相关税费和其它手续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相关费用所占比例在5%以上
当申购费是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再将其直接计入投资成本就显不妥
其缺点有二:(1)造成资产虚增
就其本质来说,这些相关费用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是不能用作抵押和转让的,假设其一直不予摊销,那么该企业外部信息使用人在查阅会计报表时会得到一个比实际高出5%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而企业用该项资产进行抵押、转让活动时,承受方很可能因此受到损失
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将该资产在二级市场上兑现,其收回的现金将很可能小于其资产的帐面净额
因为股票的转让在二级市场上是不包括申购费的转让的;相反抵押方由于在抵押前未末进行费用的摊销,其投资收益末受到丝毫影响
这样就造成信息使用双方实际收益的不公
(2)它有悖于重要性原则
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由于开放式基金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息收入为赢利保值的主要手段,所以其较高的利润率也将是有上限的,如果不将相关费用单独列示并根据配比性原则进行适时摊销,就会虚增当期收溢,使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