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委监督管理机制工作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构建县、镇(经济开发区)两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为目标,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委托主体和被委托主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委托主体,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被委托主体
四、委托方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镇政府XX县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镇政府XX县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履行委托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使用加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五、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委托执法的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及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1页共4页委托执法权限:(一)监督检查权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定,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在管辖区域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组织或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