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发布时间执行时间备注制定1998-101999-1-1事务所脱钩改制第一次修订2006-122007-1-1新审计准则实施第二次修订2007-122008-1-1新底稿指南发布第三次修订第四次修订第五次修订期货公司审计(天职国际业规502号)1.总则1
1本规程对业务人员执行相关业务具有指导作用,不具有强制性
但项目负责人在拟订、批准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本规程内容的影响
2本规程包括:(1)期货公司业务及流程概述;(2)对XXXX等期货行业特殊风险及其应对的分析,及2007年度行业分析;(3)设计的特殊程序表、测试表等工作底稿
2.期货公司主要业务概述2
1期货公司介绍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我国对期货公司实行审批制,即国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条件,由期货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可予以设立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仅为期货经纪与咨询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与期货业务无关的业务;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和为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业务
设立期货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