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上海市地方标准DBDB31/TXXX—2009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第7部分:金融(公示稿,20090728)2009-××-××发布2009-10-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第2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前言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提升上海的城市文明形象,进一步推动上海的国际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基本规则》以及国家和上海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DB31/TXXX《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实体名称;——第3部分:交通;——第4部分:旅游;——第5部分:文化体育;——第6部分:教育;——第7部分:金融;——第8部分:医疗卫生;——第9部分:邮政电信;——第10部分:商业服务业。本标准由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本部分为DB31/TXXX的第7部分。本部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起草人:潘文国、姚锦清、许余龙、黄源深、王晓群、凌晓凤、张日培、林元彪、姚红梅。本标准于2009年8月首次发布。第3页共10页第2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0页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第7部分:金融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金融行业英文译写的方法、原则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金融机构名称等实体名称信息,金融类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的英文译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16159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金融机构指从事货币存取和信贷、货币流通、证券和期货交易、保险业务等活动的机构与实体。4译写方法和要求4.1实体名称4.1.1本部分实体名称指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的名称。4.1.2实体名称构成成分的分析方法,以及不同成分的译写方法,按照本标准《第2部分:实体名称译法》的相关规定及其附录执行。4.1.3本部分实体名称属性名、通名的具体译法4.1.3.1银行4.1.3.1.1银行译作Bank。4.1.3.1.2分行译作Branch。各银行的在沪分行均译作ShanghaiBranch,并置于上位译名(所属总行译名)之后,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ThePeople’sBankofChina,ShanghaiBranch。4.1.3.1.3支行译作Sub-Branch。各银行的支行译作Sub-Branch,一般置于上位译名(所属总行、分行译名)之后,如: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普陀支行BankofChina,ShanghaiBranch,PutuoSub-Branch。也可省去分行译名,简作:中国银行普陀支行BankofChina,PutuoSub-Branch。4.1.3.1.3支行以下分支机构的具体译法4.1.3.1.3.1营业部译作BankingCenter或BankingDepartment。4.1.3.1.3.2分理处译作Office。4.1.3.1.3.3储蓄所译作SavingsOffice或SavingsAgency。第4页共10页第3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10页4.1.3.1.3.4译写顺序一般省去上位分行、支行译名,置于总行译名之前,用“,”隔开,如: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嘉定支行)纪王分理处JiwangOffice,AgriculturalBankofChina。4.1.3.2交易所4.1.3.2.1交易所译作Exchange。4.1.3.2.2证券交易所译作StockExchange,如: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StockExchange。4.1.3.2.3期货交易所译作FuturesExchange,如:上海期货交易所ShanghaiFuturesExchange。4.1.3.3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译作SecuritiesLimitedCompany(LimitedCompany可缩写为Co.,Ltd.,下同),如: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HuataiSecuritiesCo.,Ltd.。4.1.3.4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