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共同代理理论的信托公司治理研究一、信托公司的共同代理关系与代理模型信托公司专业化的财产管理机构的定位,使得信托公司除了管理其固有财产外必须专心于管理信托财产
在信托公司经营中,股东与信托财产提供者独立地将各自拥有的财产的管理、处置的权限授予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由经营管理者运用其专用性人力资本(财产管理能力)来使财产得到有效地管理并产生收益,经营管理者分别执行股东和信托财产提供者委托的任务
由于财产管理的专业性、不确定性及股东、信托财产提供者和经营管理者各自目标函数不一致,股东和信托财产提供者委托管理的财产面临减值、损失甚至无法收回的风险
除此之外,经营管理者管理财产的过程中,财产管理的信息在股东、信托财产提供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
对于掌握财产管理实际控制权的经营管理者,熟悉和了解财产管理的状况,甚至掌握信托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成为了代理人
而固有财产的提供者即股东和信托财产提供者由于不具备专门的财产管理知识,对财产管理的信息缺乏了解或者可能根本不了解,希望通过搭便车实现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成为了委托人
根据Bernheim和Whinston(1986)的定义,当个人(代理人)的行为选择影响了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参与人(委托人),且这些委托人对各种可能行为的偏好是相互冲突的,这种情形即被称为共同代理
在信托公司中,股东和信托财产提供者分别作为委托人,经营管理者作为代理人,他们之间构成共同代理关系
为了简化分析,将多个信托财产提供者当作一个委托人看待,将多个股东当成一个委托人看待,信托公司的共同代理关系简化为股东和信托财产提供者两个委托人与经营管理者一个代理人之间的共同代理关系
建立模型前,假设两个委托人都是风险中性的,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
信托财产提供者作为委托人α向代理人分配任务A
管理信托财产提供者委托的信托财产,股东作为委托人β向代理人分配任务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