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指导手册之财产分割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夫妻的身份关系就要终止
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终止,此时财产就需要分割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
要求防止三种倾向:一是防止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所有的倾向;二是防止夫妻一方没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较少就不分或少分财产的倾向;三是防止夫妻一方以多占有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的倾向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要求一方面不得侵害女子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要求夫妻离婚在分割财产的同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要求夫妻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名而损害他人利益
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