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回收工业废渣综合开发与利用管理办法(2010年02月08日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发展循环经济,提高企业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工业废渣资源属公司所有,由公司集中规范管理、科学治理、综合开发和利用
工业废渣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利用最大化、再循环”和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可回收工业废渣资源系指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除高炉水渣、轧钢氧化铁皮外的经能源环保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可回收利用含铁(碳)尘泥、潜在的含铁(碳)尘泥及其它可利用的含铁(碳)废料,以及经确定在公司内部无法直接利用或无法经加工处理后再利用的废渣
包括:(一)冶炼废渣:高炉干渣、高炉水渣铁、高炉冷凝铁、铁包修罐渣、铸铁渣、铁水脱硫渣、转炉钢渣、精炼炉钢渣、钢包及中间包渣、废耐火材料等
(二)含铁含碳尘泥:高炉瓦斯灰(泥)、高炉含锌除尘灰、冶炼工序(竖炉、烧结机、高炉、转炉)除尘灰、转炉污泥、动力厂水处理污泥、炼(轧)钢厂清场灰、冷轧热轧污泥、棒带材污泥、磨削渣、氧割渣、含铁物料转运过程中的洒落回收粉等
(三)含碳尘泥:焦化厂装煤、出焦、干熄焦除尘粉及炼铁厂煤矸石等
(四)含铁含碳废渣:理化检验、设备检修以及其它生产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如检验弃样(废弃烧结矿、球团矿、煤等)、热装线清理渣、中和场清理渣、水处理污泥、厂房清理渣等
第二章可回收工业废渣资源管理职责第四条能源环保中心是可回收工业废渣资源的归口管理单位,其职责为:(一)负责冶炼废渣、含铁含碳尘泥及潜在的含铁含碳尘泥管理和组织回收利用;负责制订综合开发和利用的年度计划、长远规划
(二)负责组织综合开发和利用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三)负责综合开发和利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对产生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