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用地申请农村村民申请农村住宅用地明白书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住宅用地:1、本村队成员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队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5、老宅基地确实无法翻建、扩建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农村住宅用地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18周岁的,非本村队成员的;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已将住宅转让、出租、赠予或者改变用途的;4、不符合村队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5、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6、其他不符合申请农村住宅条件的三、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查报批:农村村民建住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应向本村队委员会组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逐级上报分区土地所,经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渤海XX县区管委会审批。四、宅基地申请审批应附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并由村队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2、村民住房书面申请3、村委会意见4、村队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情况公示表(3份)5、住宅用地审批呈报表(4份)第1页共2页6、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7、建设项目拟用地现场勘察报告、住宅建设现场勘查卡注:以上材料各2份(另行标注的除外),其中1-4项由分区村队负责上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