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苏志甫来源:发表于2004年7月7日阅读2123人次编辑:主编【内容摘要】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投资做出了限制,本文从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入手,阐述了金融实践中对投资限制的突破和投资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并对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性及其法律监管作了必要的分析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前言一般意义上的投资是指政府、企业和个人对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购买并占有的活动,包括证券投资、现金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投资作为商业银行一项很重要的资产业务,是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商业银行投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广义的投资除了证券投资之外,还包括银行在现金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投资
商业银行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收益和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各国法律往往会对商业银行的投资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
投资限制的目的为避免银行承担过度风险,以确保银行安全运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这种限制是通过在法律上严格限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来实现的,其实质是对商业银行权利能力范围的一种法律上的限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分业经营与投资限制是我国现行商业银行立法的选择在各国商业银行投资的法律规制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投资限制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除了少量的债券(主要是政府债券)外,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等投资,从经营范围角度该模式又被称为分业经营体制
除美国外,这种模式也曾是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制度
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非投资限制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除了经营传统的存款、贷款和结算外,其投资不受限制
这样它便能够提供包括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