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3页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维修许可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6、7的产品
本细则所称维修是指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整机性能的恢复性修理(整车厂修)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修用于中国铁路使用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应当经铁道部许可,取得相应型号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维修合格证(以下简称维修合格证)
任何企业不得使用未取得维修合格证的企业维修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
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合格证申请的审查及对被许可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申请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维修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2)通过审查;(二)维修样车通过相关试验;(三)通过维修技术审查;第2页共33页第1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3页(四)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五)具有能够保证维修质量的相应工作人员,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六)具有能够保证产品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加工设备、工艺装备;(七)具有能够保证产品维修质量的检验、试验手段;(八)具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九)具有完备的技术文件和保证持续维修的能力;(十)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已生产或维修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十一)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