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1页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4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第二节抵押权登记第三节地役权登记第四节预告登记第五节其他登记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簿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页共21页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1页第五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也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六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或界址、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