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81XX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关于蒋鹏无照经营案的调查终结报告县局:2013年xx月xx日,我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xxx在XX县区xxxxxxxxx上从事化肥经营活动,且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因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办案机构填写了《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资料,并指定由何苗、李志应负责调查处理,同时,填写了《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并报县局申请立案调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局领导于2013年xx月xx日批准同意立案和依法实施扣押。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事实已基本查清,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蒋鹏,男,汉族,36岁,高中毕业。身份证号码:430121197608266413住址: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现住址xxxxxxxxxxxx二、调查经过及取得的证据2013年xx月xx日,检查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其经营场所内存放的化肥情况进行了拍照。第页共页2013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XX省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出当事人未在我局注册登记的查询单。2013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营化肥的时间、经营场所、经营状况、进货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收入、获利、票据和办理执照等情况。2013年xx月xx日,当事人向调查人员提供了身份证、租房协议书、进货单据、供货商执照、销售单据、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2013年xx月xx日,当事人向调查人员提交了陈述书。2013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第1页共5页问笔录,进一步调查了解当事人从事化肥经营的有关情况。调查人员依法取得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1、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对证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当事人提供的陈述书1份;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执照复印件3份;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复印件3份;7、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协议书复印件1份;8、当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9、经当事人确认,办案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拍摄取得的照片7张;10、XX省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单1份;第页共页11、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名认可。三、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x年xx月xx日在XX县区xxxxxxxxx租赁门面,201x年xx月xx日在xx工商所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证据2、5、8)。之后当事人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1x年xx月xx日起,从县内农资经销商处购进化肥,开始在租赁的门面对外从事化肥的销售(见证据1、2、3、4、9、10、11)。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计购进化肥货值17418元,实现销售额852元,从中获利49.6元,经营过程中第2页共5页没有缴纳税费(见证据2、4、6、7)。(不能在此段结尾处总写见证据几,而应在此段其中分别写见证据几)2013年xx月xx日,当事人提交了陈述书,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提出了从轻处理的请求。为确保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13年xx月xx日报请县局批准,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化肥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案情基本查清后,2013年xx月xx日,执法人员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的规定,报请县局批准对扣押的物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于2013年xx月xx日领回被扣押的化肥。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第页共页(本案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实施的则表述。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四、案件性质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照经营的存在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