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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电子商务犯罪冲击下的我国刑法的问题与因应措施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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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电子商务犯罪冲击下的我国刑法的问题与因应措施下(五)我国刑法属地主义管辖原则不利于打击跨国界的电子商务犯罪。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基本上采用属地主义管辖原则。现行刑法规范规定,只要是发生在我国境内针对计算机系统和信息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都有管辖权。但要援引刑法第285条、第286条、287条来套用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犯罪行为并追究侵犯国外网站的我国公民或在我国的外国人之责任,仍有存疑立法问题。(六)刑法现有罪名、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下难于对某些电子商务犯罪进行有效规制。如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范围过窄。目前在我国的刑法中,虽然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罪名和量刑幅度,但仅仅是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限制过于狭窄。除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外,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是不准许未授权人进入的。比如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使行为人没有删除、修改其中的应用程序和数据或破坏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但是非法入侵以及对于秘密信息的窃用,都会导致整个电子商务秩序的混乱,从而给国家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和交易各方造成严重损害;再如第285、286条都是指故意犯罪,其实有时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大事,过失犯罪可能给国家、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事实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应用程序,以及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等都有“过失”的可能。目前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过于简单,对电子商务犯罪无法形成威慑力。按照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的规定对计算机犯罪定罪量刑,量刑相对较轻。例如第285条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七)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电子商务犯罪行为人低龄化之间有较大冲突。我国现有的刑法中规定了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在计算机犯罪中,低龄化的趋势已经显现,即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如2001年3月有媒体报道,美国密歇根州的一名15岁少年被控闯入至少3个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的电脑系统,并修改了他们的网页。(八)未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中,并未提到单位犯罪,更没有电子商务犯罪内容,而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却可能实施电子商务犯罪,这样单位就可以逃避刑法处罚。(九)刑法理论不足,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构成条件难于把握。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对相对传统的犯罪适用较清楚的现行刑法,但在此前提下,仍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对盗窃罪的定罪问题,传统的盗窃罪一般以数额定罪。因此盗窃犯应是刑法规定的结果犯,盗窃目标为钱或物。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定时间可通过帐户银行控制该资金流向,因此其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大,即“占有”和控制他人财物的事实处于虚拟状态,要界定为以结果犯为标准的盗窃罪标准显然有不相容之处。再如洗钱罪,传统的洗钱罪的客观表现较容易形成有形的客观依据。而在网络上洗钱,银行从洗钱中的直接当事人退为提供服务的工具,洗钱的资金流向难以查明,由此银行对资金的审查、监督作用弱化。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完善刑法制度,积极因应电子商务犯罪2006年世界电信日的主题是“让全球网络更安全”(PromotingGlobalCybersecurity)。如何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目前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界和网络用户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电子商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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