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电子商务犯罪冲击下的我国刑法的问题与因应措施下(五)我国刑法属地主义管辖原则不利于打击跨国界的电子商务犯罪
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
我国刑法基本上采用属地主义管辖原则
现行刑法规范规定,只要是发生在我国境内针对计算机系统和信息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都有管辖权
但要援引刑法第285条、第286条、287条来套用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犯罪行为并追究侵犯国外网站的我国公民或在我国的外国人之责任,仍有存疑立法问题
(六)刑法现有罪名、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下难于对某些电子商务犯罪进行有效规制
如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范围过窄
目前在我国的刑法中,虽然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罪名和量刑幅度,但仅仅是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限制过于狭窄
除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外,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是不准许未授权人进入的
比如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使行为人没有删除、修改其中的应用程序和数据或破坏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但是非法入侵以及对于秘密信息的窃用,都会导致整个电子商务秩序的混乱,从而给国家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和交易各方造成严重损害;再如第285、286条都是指故意犯罪,其实有时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大事,过失犯罪可能给国家、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事实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应用程序,以及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等都有“过失”的可能
目前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过于简单,对电子商务犯罪无法形成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