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工作指引如下
一、筹建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全体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金额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二)筹建工作小组向县政府提出筹建申请,县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承诺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处置责任后,上报市政府
(三)市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
(四)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60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五)筹建申请要件(附件1):1、筹建申请书(附件1—1)
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是否符合投资条件等
2、可行性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3年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处置预案,其中: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时间安排等
4、出资人协议书
内容包括出资人入股金额、占总股份的比例等
全体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协议书应附以下附件:(1)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