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完善所谓证券欺诈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条)证券欺诈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破坏证券市场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扭曲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严重分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为各国立法所禁止综观世界各国的证券法无不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方式对证券欺诈予以惩治防范一、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我国目前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言处于明显的薄弱地位在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欺诈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新出台的《证券法》以30多个条文规定了证券违法的行政责任;在理论研究方面学术界对证券欺诈刑事责任的研究日趋精微而民事责任领域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尽管有些学者已经注意到了对证券欺诈有关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必要性(注陈晓《论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第104页)但也有学者认为证券欺诈是证券犯罪的一种仅指刑事上的欺诈排除了民事欺诈的深入研究其实目前西方学者从已经取得的经验中认识到单独依靠刑事处罚是不明智的不应引导各国片面地注重规定刑事处罚的效力;相反民事赔偿、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和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给予的处罚则显得更为有效(注白建军《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在执法实践方面一般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在已经查处的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但无一例民事赔偿这种忽略对受害人利益的民事保护的现象实质上是对公民合法诉权、财产权的变相剥夺值得立法与执法者深思造成我国目前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立法、研究和执法的薄弱现状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一是观念上的原因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曾经历“诸法合体”的阶段但西方国家自罗马法以后民商法获得极大的发展至今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制私权观念深入人心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