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信息管理规范(试行)根据《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卫疾控发〔2004〕107号)和《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4〕10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治疗信息收集、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负责制定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治疗信息系统”)的运行方案及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治疗信息系统的运转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治疗信息系统的实施细则,组织配备必要的资源、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以保证辖区内所有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的病人(包括国家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病人及自费病人、医保病人、公费医疗和有关组织、机构开展的其他治疗项目病人)治疗信息的收集及治疗信息系统的运转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负责全国的抗病毒药物治疗信息的收集与管理
定期向相关单位反馈数据质量控制报告;定期对全国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总结,并上报卫生部,同时反馈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负责对省级治疗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
(3)负责治疗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并提供技术1支持
(4)负责制定治疗信息系统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方案,并组织考核评估
(5)负责抗病毒药物治疗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与督导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治疗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培训
(2)定期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抗病毒药物治疗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阶段性总结,并将总结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治疗信息系统评估方案,并组织考核评估
(4)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疗信息系统的指导和督导,并组织漏报调查
(5)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本级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及有关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