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出租汽车管理部分)修订稿V2
0出租汽车、城市轨道、汽车租赁方向修订组二〇一二年七月第一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一、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数量的许可
(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
(四)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数量的控制与核准,并按规定上报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数量
(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权证》、《道路运输证》的核发;负责出租汽车车辆的选型,负责制定出租汽车标志灯饰、待租标识以及车身颜色统一标准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第2页共6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1页(一)车辆条件1.新投入营运车辆为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新车
继续营运的车辆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
2.车辆排量在1
0升以上,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同时符合地方政府对车辆型号的要求
3.车辆五座的小客车
4.具备冷暖空调装置、配备消防、防护装置
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
5.符合当地规定车身颜色要求,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和计价器;设置收费标准和标贴、服务质量监督标识;车身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
(二)设施设备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一般每辆车应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
3.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所,应签订一年一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