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减少农民,转移农民是实现国家工业化的重要举措。西方发达国家转移农民的工作做了一百余年,从而有效推动和实现了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我国的转移农民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时间不长(不到30年),但是却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以黄陂区为例,到2009年底止,农民工达27.6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60.1%,农民人均年劳务收入达3200元,占农民人均年纯收入6026元的53.1%。打工收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渠道。农民工既是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需要,是破解“三农”问题的金钥匙。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民问题,关心农民工的权益,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对农民工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保护作用。如用工企业欠薪事件逐步减少,农民工工资待遇逐年增加,子女上学转学等后顾之忧不断得到关怀等。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的复杂工作,仅靠一些文件是难以解决根本性问题,农民工工作和生活境况仍然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一、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形式(一)廉价劳动力群体。在用工企业中,农民工群体工资水平最低,农民工与廉价劳动力划成了等号。最低工资政策出台也是因农民工而产生的保护规则,成为农民工工资待遇的专利,同工不同酬是一些企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据笔者调查统计,2009年,武汉市农民工劳务收入约9500元左右,而城镇工人年均收入20000元左右相差一倍多,城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年均收入50000元左右,相差5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长期以来把压低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企业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这是公开的秘密。有的企业主直言不讳地抱怨,“如果提高农民工工资,中国廉价劳动力的竞争优势将不存在”。(二)超时劳动力群体。农民工工作时间极长,超负荷从事繁重工作,涉及工资和工时问题,农民工不能不跳进计件工资和加班加点的“陷阱”。在武汉市有80%以上企业,农民工一周工作6天,只休息一天,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尤其是服装工工作时间最长,经常达12-14小时,天天加班。(三)高危劳动群体。无论是在输出地还是输入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严重滞后,绝大部分农民工是在保障缺失的情况下从事相当艰苦甚至高度危险的工作,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很低。据调查,在湖北县城内企业打工的农民工有50%以上未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相当多的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参保,以降低企业成本,农民工参保的“门坎”过高,多数农民想参保由于自身工资太低力不从心。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农民工流动性大,个人帐户转移无法衔接。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是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一些地方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非常恶劣,有的企业设备陈旧,管理粗放,不投入基本的安全装备,农民工加班加点疲劳过度,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更有些小企业、小作坊,化学用品管理混乱生产、生活、仓库“三合一”,农民工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和气体,职业病发病率很高。一方面农民工极易患职业病,工伤事故严重;另一方面农民工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后,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农民工把伤、残、病带回家乡,晚景凄凉。(四)生活贫乏劳动力群体。大部分农民工居住条件极为恶劣,特别是从事建筑工作的农民工,居住在简陋工房里,冬不防风异常冷,夏不挡阳热难熬,文化生活更是贫乏,有台小电视看就不错了,太阳升起上工地,太阳下山上床睡,是精神文化社会生活被遗忘的群体。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歧视农民工的思想观念仍然较严重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这个词是计划经济时期二元社会结构下的产物其词意本身就带有歧视性和差异性。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工的法律政策,其社会惯性作用非常明显,使得人们意识上对不公平的农民工的地位见怪不怪。一些地方政府仍在执行歧视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行政性规章,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采取地方保护或者予以无原则的宽大处理,少数地方政府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