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减少农民,转移农民是实现国家工业化的重要举措
西方发达国家转移农民的工作做了一百余年,从而有效推动和实现了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
我国的转移农民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时间不长(不到30年),但是却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
以黄陂区为例,到2009年底止,农民工达27
6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60
1%,农民人均年劳务收入达3200元,占农民人均年纯收入6026元的53
打工收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渠道
农民工既是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需要,是破解“三农”问题的金钥匙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民问题,关心农民工的权益,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对农民工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保护作用
如用工企业欠薪事件逐步减少,农民工工资待遇逐年增加,子女上学转学等后顾之忧不断得到关怀等
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的复杂工作,仅靠一些文件是难以解决根本性问题,农民工工作和生活境况仍然存在诸多突出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形式(一)廉价劳动力群体
在用工企业中,农民工群体工资水平最低,农民工与廉价劳动力划成了等号
最低工资政策出台也是因农民工而产生的保护规则,成为农民工工资待遇的专利,同工不同酬是一些企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
据笔者调查统计,2009年,武汉市农民工劳务收入约9500元左右,而城镇工人年均收入20000元左右相差一倍多,城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年均收入50000元左右,相差5倍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长期以来把压低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企业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这是公开的秘密
有的企业主直言不讳地抱怨,“如果提高农民工工资,中国廉价劳动力的竞争优势将不存在”
(二)超时劳动力群体
农民工工作时间极长,超负荷从事繁重工作,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