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字〔2006〕6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实现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的工作目标,针对目前我市住宅工程新增质量通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了《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以下简称《通病防治二十条》,详见附件一),作为指导设计、施工图审查、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进行质量控制及质量管理之用
为全面贯彻实施《通病防治二十条》,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特作如下要求:一、本《通病防治二十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凡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新开工的住宅工程,应全面贯彻执行《通病防治二十条》的规定
二、在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除执行本《通病防治二十条》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三、通病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执行《通病防治二十条》的规定
四、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五、建设单位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件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将本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容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列入重点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八、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专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