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设或简并一些会计科目。如:1.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将“145存货”科目分为“146设备”“147材料物资”两个科目;将“155在途物资”科目改为“154在途设备”。另设“141材料采购”和“151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成本差异。2.企业的施工机械同时为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工程项目)施工的,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一般可以通过“421辅助生产费用”科目进行汇集和分配,或直接记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成本项目。3.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可将“301实收资本”科目名称改为“股本”。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些备查登记簿,如“外汇额度备查登记簿”、“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等。(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库存现金,包括国内公司的人民币现金、境外分公司的当地币现金和各种其他外币现金。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备用金”科目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收入的现金,贷方核算支出的现金,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库存现金。三、企业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对于需要折合成记帐本位币记帐的外币现金,应根据确定的外币折合率进行折合,分别登记其实际收支数和折合数。其登记方法见“银行存款”科目说明。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各种外币存款。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外汇额度的收支,应另设登记簿进行登记,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存款中支取或转销的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银行存款。三、国内公司发生的一切人民币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一切人民币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银行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境外分公司发生的一切外汇收入,除用于当地支付生产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和经批准保留的周转金外,多余部分应兑换成自由外汇(如美元等)及时汇回国内。四、国内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境外分公司以当地币为记帐本位币,也可以美元为记帐本位币。对于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其他外币存款,在登记存入、支出和结余的外币金额时,应同时登记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金额。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是中间价,下同),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五、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进行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如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分期应收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各种借款、其他应收应付款,以及内部往来、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等,都应比照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增加和减少外币债权、债务时,一律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入帐。六、期末,企业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折合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通过“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核算。七、企业在银行开立几种外币存款户的,不同的外币存款之间的兑换所发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也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八、企业在外汇调剂中买入或卖出外币时,应按实际调剂价记帐。卖出的外币,应按实际调剂价分别记入有关科目。买入的外币,应在本科目内单独设置“调剂外币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支用时,按帐面调剂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转出。帐面调剂汇率,可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认定等方法确定。九、有买入和卖出外汇额度的企业,也应按外汇额度的实际调剂价记帐。卖出外汇额度的,按实际调剂价收入记入有关存款帐户和财务费用帐户。买入外汇额度的支出,应按实际调剂价支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设置“购入外汇额度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