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与不足丁婷(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要:为适应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渐趋缓和化的发展趋势、克服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诸多弊端,我国在公司法的第三次修订中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巨大的变革,这些突破和创新对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促进公司发展,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但在充分肯定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创新的同时,也应当正视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创新完善公司是资本的集合体,其信用基础寄托于自身资本的真实和稳定,这种真实和稳定不仅对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对于社会的交易安全都至关重要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反映着立法者的价值追求,公司资本制度也不例外
在公司的设立、运营、终止等各个环节中,公司资本制度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调控角色,其设计的优劣,也将直接影响公司自身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必然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时,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规则不健全、信用短缺,公司设立过程中投机、欺诈滥设现象普遍
在这样一种公司不规范发展的情况下,要维持公司的信誉,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的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严格管制
因而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我国立法者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确立了以“安全”作为首要目标,严格遵循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
不可否认这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建立之初的确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巩固公司的资本结构,推动国有体制改革,能够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的滥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这种带有一定计划经济体制印痕的公司资本制度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