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溯及既往原则;稳定性;公平性;税法适用内容提要:税法中存在大量溯及既往现象,包括生效时间早于发布时间、对发布之前的行为溯及适用以及隐性溯及既往三种情形
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由税法的高级法属性、税法解释的复杂性、所得税以年度为单位以及税法适用的事后评价性来决定的
我国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在适用范围、溯及时间等方面予以完善
溯及既往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从稳定性的角度出发,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但税法有其特殊性,因此,税法中大量存在溯及既往的现象,对此现象如何定性,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溯及既往制度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税法的稳定性与纳税人权利保护,还涉及到税法对市场的调节与干预,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问题
一、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溯及既往一般是指法律对其发布或者生效之前的行为或事件产生效力的现象
从法律稳定性的角度出发,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这是世界上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
[1]但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允许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这一原则在法学界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是遵循这一原则的典型法律,《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学界也有人主张“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即涉及纳税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不具有溯据既往的效力,但涉及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的法律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除此以外,还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等
这些原则都没有绝对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