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3年4月9日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综合管理,维护玄武湖周边地区的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玄武湖周边地区(以下称本地区),其范围包括:东面自龙蟠路以东,北面自龙蟠路至沪宁铁路、中央门立交桥(含南京火车站北广场、小红山客运站),西面自明城墙至中央路(含神策门公园),南面自明城墙至北京东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地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地区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长效管理、提升功能的原则,彰显玄武湖、紫金山和明城墙等山水城林的自然生态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实现景观优美、环境整洁、秩序规范、交通通畅、执法高效的综合管理目标
第五条涉及本地区的专业规划编制,应当与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玄武湖景区详细规划相衔接,并征求玄武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六条本地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市容环境和文明社会秩序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和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本地区综合管理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玄武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本地区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玄武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综合管理的领导,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玄武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综合管理工作;(二)制定本地区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规划和配套制度;(三)协调和决定本地区综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