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演讲稿发表于《江海学刊》2005年第2期]我们对陌生者的责任:对一些极端道德案例的思考布鲁士·罗素(BruceRussell)陈真译一、第一个问题我首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不顾一个人的主观意愿而牺牲这个人的生命或者说牺牲他的一只脚,以拯救其他几个人,比如,六个人,甚至是六十个人的生命,这种做法是否允许
二、资料这里有一些相关的资料:面对一辆失去控制的有轨滑车,人们有两个选择:将一个溜冰的胖子[原文为沉重的人]推向有轨滑车使之脱轨以阻止滑车撞上其他六个人(称这项选择为“溜冰”),或者是什么都不做(称这项选择为“无为”)
在这两个选择之间,人们通常对把那个胖子推上有轨滑车的行为不予认同
然而,如果加上一些其他的选项,人们的答案可能就不一样了
比如,改变有轨滑车的方向把它引上一个岔道,那样的结果是牺牲了三条人命(称这项选择为“岔道”);又比如,让另一辆载有两个人的有轨滑车撞上这辆失控的有轨滑车,用两个人的牺牲换取六个人的生存(称这项选择为“相撞”),这时人们就不会否定先前把一个人推上有轨滑车使之脱轨的做法了
1同样,如果只有“无为”和“相撞”这两种选择,人们将不会选择让两车相撞从而以两个人的死亡换取六个人的生存
2然而,如果加入“岔道”这个选项,使之成为一个三项选择的情景,大多数的人都不会认为让两车相撞是错误的选择了
3三、对资料可能的解释对上述资料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1)选项的增加以某种方式迷惑了我们,使我们对问题的看法变得不清楚了
(2)选项的增加使我们排除了那些歪曲或误导的影响,从而使我们看问题更加清楚了
在次序表述被倒过来的四项选择的情景中,即当选择的次序为:“溜冰”,“相撞”,“岔道”和“无为”时,如果人们认为将那个胖子推向有轨滑车是错误的,我认为有证据支持第一种解释
安格(Unger)试图解释为何在二项选择的案例中人们的判断会被歪曲,以至使人们断定把那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