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实际,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制定如下办法: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一)符合市政府通政发〔2004〕10号和通政发〔2010〕85号文件规定,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年限折算:按照征地前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最早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不得低于16周岁),每2年折算为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5年
服兵役年限视同工龄(不算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
全日制在校生学龄不算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不算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时间
本办法实施时灵活就业自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已参保缴费年限累计,增加缴费年限,但累计后的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16周岁,早于16周岁年限折算的养老保险费按比例转入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资金
自谋职业在企业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是否将折算年限累加缴费年限,由其本人选择
2.缴费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经折算的缴费年限,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参保当年前推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2011年12月31日前市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