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而理性地看待物权法中的争议一、如何看待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按照理论界的通说,物权法的主要作用范围在于界定产权关系
产权制度或产权界定的基本功效就是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奕的规则,从而使市场交易主体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期待,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
完备的物权制度和物权规则是民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前提和前提
物权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该种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决定了物权权利具有良好的可转让性,即权利边界明确的权利人可以根据市场规律以双方经过博奕后商定的价格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利
由于这种物权交易的实质是人们对利用资源的权利的选择和交换,因此,对物权的处分行为的实施结果可以使资源通过市场主体的意志流向出价最高的购买者,而这种出价最高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又是自然资源的最高使用效率者
当然制度供给决策者必须对制度约束变量有较为深刻的认识,不仅仅要考虑到制度的预期收益诱导,也要受制度创新的成本约束
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看到,与其他任何法律一样,物权法的作用同样具有有限性
这有几层含义:一是说取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换言之,物权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基础和结果,但它本身并不涉及财产流转的内容
其二是说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作用具有有限性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作出相应调整,从而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成为必要
而任何法律部门的调整目标都具有特定性
不仅如此,传统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界限已经不再如原来那样泾渭分明
财产权的范围在扩大,从有形走向无形;财产权的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