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1页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拓宽地方立法的民主渠道,增加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刊登该条例草案,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07年2月15日前寄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四处。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四处邮政编码:150001电话:(0451)5362782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二节非机动车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第2页共41页第1页共4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1页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第3页共41页第2页共4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41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每五年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垦、森工系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用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工商、环保、气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第五条[秩序维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和协警员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志愿服务人员和协警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定期组织考核。第七条[乡镇政府和街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和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第八条[公安交管部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制度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制度,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第4页共41页第3页共4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41页第九条[交通和建设部门责任]交通、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保证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照明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完好,对缺失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补划,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质监和工商部门责任]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