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年5月30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管理中心;经管委会批准并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由管委会确定的贷款人办理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五)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六)借款人同意用本市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