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制约浅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制约(作者:秦江锋)目次:引言一、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特征(一)自治性(二)法定性(三)双益性(四)非对称选择权
二、法定资本制对实施股票期权的影响(一)法律对股票来源的制约对发行新股的制约股票回购的制约同股同权制约和优先认购权制约
(二)法律对股票流通的制约(三)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四)股东诉讼的不足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股票期权的规制(一)美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收入税政策(二)我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结语引言: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第19章题为“增加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要提高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报酬,充分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可以试行期权制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约束、监督和制裁制度
”我国政府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把股票期权企业制度提出来
对于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一个企业内部实施何种激励制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去规定和引导吗
我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企业采取何种制度完全是企业的自治事务,法律只要提供一个公平、合理、民主的规则平台而已
如果说证券市场具有有效性是股票期权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那么,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股票期权制度充分发挥长期激励作用的保证
美国是股票期权制度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股票期权制度最发达的国家,这和其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密不可分的
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上还相差甚远,这种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就构成了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法律障碍
股票期权面对着法定资本制度的制约,在股票来源、股票流通等方面存在法律的障碍
而且在股票期权方案的公告和中小股东寻求司法保护等方面也有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特征、法定资本制对期权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