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债权关系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也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单证之一
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债权关系指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基于提单签发和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提单签发后往往经过多次转让,最后在目的港持提单接收货物以及在货损货差发生时向承运人主张索赔的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第三方提单持有人
这个第三方可能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持提单作担保的银行,或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
这些人在买卖、结算等环节的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提单代表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
所以提单债权关系的性质、内容的确定不仅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正常运转极其重要,而且与整个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息息相关
但对于提单债权关系学理上一直缺乏深入探讨,并由此引起实务中的很多问题,导致提单纠纷大量产生
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澄清这个问题
一、提单债权关系的确立提单使用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
但并非提单一产生,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单债权关系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渐确立的过程
这个过程在英国法的发展中体现得尤为清楚
早期英国法不承认提单能赋予其持有人对承运人的直接权利
在1845年Thompsonv
Doming一案中,Parke法官指出:“我从未听说过除商人法外一份合同可以转让
而没有什么能证明提单在任何商业习惯下是可转让的
提单只转让物权,它不转让合同
”(注1)这一判决被作为先例广泛援引,而在当时的英国法下,否认提单转让合同就等于否认了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提单持有人如果不能取得可以直接对承运人主张的权利,实践中会有很多困难
在发生货损货差,或承运人错误交货等情况时,真正受到损失因而有动力起诉承运人的人一般是提单持有人
如果否认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他唯一的选择是以侵权诉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