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0页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R的通知(85)水电电生字第97号根据国务院1982年2月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电力工业部1957年4月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锅炉部分)》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编号为SD167—85,现正式颁布
本规程自1986年3月1日起执行
原规程(无编号)同时作废
部属各单位进行电站锅炉设计、安装、运行、检修及改造工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工程师应根据本规程对所属发电、安装单位实行监督
本规程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我部电力生产司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总则1
1为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过热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
82MPa(39kgf/cm2),供火力发电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过热蒸汽压力小于3
82MPa(39kgf/cm2)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3本规程监察范围包括:1
1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1
2锅炉范围内管道;1
3锅炉安全附件、仪表及保护装置;1
4锅炉房及其他
4电力工业锅炉的设计、安装、运行、调试、检验、检修、改造等部门必须遵守本规程
在编制受监设备有关规程制度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5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而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电管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试用,并报水利电力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采用新钢种必须经技术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