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就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同时具体结合案件证据和事实,来确定合同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周学生是否应当承担税金、审计费、配合费、维修费、水电费、临时宿舍使用费、水电管线沟槽修补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未对上述费用进行明确约定,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
一、案件来源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0)湖德武民初字第301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民终字第157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
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草荡新村系德清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开发的拆迁安置小区,部分楼盘由德清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清二建公司)承包
德清二建公司又内部承包给车剑剑
2002年7月21,车剑剑(甲方)和周学生(乙方)签订《草荡新村工程水电安装施工补充协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