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欺诈对商事立法的挑战前言简单地讲,金融欺诈就是利用欺诈手段非法侵占金融财产的行为
所谓金融财产,就是以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表现的非实物形态的财产
金融欺诈所侵害的对象,一是金融机构,二是社会公众
在当今,金融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对金融财产的侵占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引人注目
大体上说,金融欺诈属于刑事法律问题
但是,金融欺诈对商法的运行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在当今社会中,大量的金融欺诈是利用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合法形式进行的,因此,商事立法应当在防范金融欺诈中发挥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欺诈严重地干扰着商事交易的正常秩序,防范金融欺诈对于贯彻保障交易安全的商法原则也具有重要意义
毫无疑问,商事立法应该对社会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负有责任,商事法学的研究也不能不面对日益令人忧虑的金融欺诈问题,就自身改革和完善进行思考和探索
长期以来,商事法已经习惯了那片自由交易的朗朗晴空
今天,金融欺诈的大量出现,似乎已经成为笼罩在商法之上的浓浓阴云
于是,人们不免对商事法历来的契约自由原则产生怀疑和动摇,从而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同金融欺诈的较量中,商事法是否应当抛弃自由原则而步入强化管制的轨道
另一方面,无论是否强化管制,都需要从操作层面上解决防范金融欺诈的具体对策和措施问题
在这方面,现行的商事立法总是受到人们的批评
诚然,我们可以说,商事立法在这方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这些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
但是这种说法不应该成为一种托词
人们也许有理由提出这样的问题:现行的商事立法是否已经做到了它们在预防和控制金融欺诈方面所应该和能够做到的一切
它们能不能更加地有所作为
本文试图从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结构体系和技术支持三个方面,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
一、面对金融欺诈,商法立法应当如何把握它的基本原则
一般的理论推测是,在自由交易的环境下,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