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应避免的问题《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次将公开“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郑重地提上法律程序,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行更有效地法律监督,具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然而,在以往的工作中,将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对其认识与运作不尽一致,所产生的效果与作用也各有差异。《监督法》实施后将这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必须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这种新旧制度规范的转换,在实际工作中,会给我们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注意和改进。避免认识上的误区《监督法》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和地位,是具有强制性的,如果不公开就是违反《监督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消除把人大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认定为“找毛病”“挑刺”;法律没有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等这种传统认识上的误区,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把公开当作一种制约、一种支持、一种促进。一是公开实质就是制约。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是《监督法》明文规定的,是我们监督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具体成果,具有监督的法律属性。通过公开来增强工作透明度,来制约权力的滥用,这是监督的法律含义,也是监督制约的本质属性,这种制约是法定的、基本的、不可替代的。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对其法律地位的认识,明确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权威性,克服多栽花、少栽刺,肯定有余、制约乏力的现象,达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制约到位之目的。二是公开也是支持。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审第1页共15页议、决定关系地方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一府两院”的职权,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其目的是使制约监督和支持促进,形成良性互动,建立一种和谐稳固的权利运行机制,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有力支持。三是公开更是促进。通过公开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这是从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性上去理解监督的含义,是公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不是居高临下的监而不督,也不是无目的的为监督而监督,目的是为了改进和促进工作。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公开,其实质就是通过公开这一途径,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改进,共同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避免审议意见质量不高《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会议的集体意见。这说明,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体现。在《监督法》实施以前,一般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会前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根据“三查(察)”报告写出审议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审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这种主任会议审议意见代替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方式,改变了提出审议意见的主体,导致一些委员不愿在会中审议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审议意见缺乏实质性内容,必然影响审议意见的质量,如果继续以往的作法,也必然会影响公开的实效。为了更好的实施《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审议意见的形成要科学选题、深入调研、改进审议方法,切实提高审议意见质量。一是科学选定议题。按照“议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坚持把围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确定议题。在选题时,可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代表小组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注重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并报送党委,取得支持,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力求实现“审议意见”与党委主张的最佳结合。二是深入开展调研。在听取审第2页共15页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审议意见之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