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应避免的问题《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次将公开“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郑重地提上法律程序,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行更有效地法律监督,具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然而,在以往的工作中,将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对其认识与运作不尽一致,所产生的效果与作用也各有差异
《监督法》实施后将这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必须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这种新旧制度规范的转换,在实际工作中,会给我们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注意和改进
避免认识上的误区《监督法》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和地位,是具有强制性的,如果不公开就是违反《监督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要消除把人大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认定为“找毛病”“挑刺”;法律没有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等这种传统认识上的误区,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把公开当作一种制约、一种支持、一种促进
一是公开实质就是制约
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公开是《监督法》明文规定的,是我们监督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具体成果,具有监督的法律属性
通过公开来增强工作透明度,来制约权力的滥用,这是监督的法律含义,也是监督制约的本质属性,这种制约是法定的、基本的、不可替代的
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对其法律地位的认识,明确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权威性,克服多栽花、少栽刺,肯定有余、制约乏力的现象,达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制约到位之目的
二是公开也是支持
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审第1页共15页议、决定关系地方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