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概念隐私的意识和观念,在人类始祖以树叶遮体时,就已朦胧形成
但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被提出来,却是距今仅百年的事情
通说认为,隐私的概念最早是美国人萨姆尔D
沃伦和路易斯
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来的
他们将隐私权界定为生活之私权利和不受干扰的权利,内容为个人对其身事物的公开揭露权,其所保障的是个人思想、情绪、感受、或者不可侵犯的人格
(2)隐私要也是一项对立的精神性人格权
从世界范围看,隐私权正在逐步被被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即人格权的一种
隐私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内容,因此不属于财产权而属于人身权
隐私权立法旨趣在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隐私之保护是为了维护个人在民事社会里的资格和尊严所必须的,因此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3)
同时,涉及到大众的利益,法律必须进行衡平,给人们一个获取信息的渠道和一条维护自己利益的途径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者了解权
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
库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来的,其基本含意是指公民有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4)
知情权是适应现代政治民主而出现的一种权利,属于公法领域的概念,它比隐私权出现得更晚
二、隐私权与知情的冲突与协调(一)隐私权与知情的冲突通过上述对两者概念的分析,可见:前者给予公民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不让他人接近、侵入、公开和传播自己的私人事务,具有消极与被动性;后者给予公民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权利,以满足其政治与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具有积极与主动性
两者的冲突不仅仅是表面的,在本质上两者也是冲突的,两者不完全是私权与私权的冲突,更多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