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地方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安置报告做好地方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安置报告根据国办发[1983]54号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这些离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作出了贡献
现在,他们年老体弱或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离休回到地方
妥善安置这些同志,对于巩固部队,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公安部、商业部、卫生部、国家物资局、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一、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范围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的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其他离休干部,待地方具备了接收安置条件后,再逐步移交地方安置管理
已经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改为离休的,继续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待遇根据中发[1982]13号文件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精神,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
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标准、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的标准)、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军队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福利费,由安置单位统一掌握
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